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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霆案的无罪辩护
2008-02-24 23:53:55.0
许霆案的法律要素简单:
1.广州商业银行提供错误性提款服务 2.许霆输错提款数额,因无法退出而被动接受错误性提款服务 3.许霆二次接受错误性提款服务
首先,要明确的是,在此案中,许霆是顾客,广州商业银行是服务提供者,这是服务与“被服务”的关系。案件发生伊始,ATM机出现故障,许霆的银行卡“无法退出”。由此,在ATM机发生错误的“瞬时”,并非是人为破坏因素造成,所以,许霆的“犯罪蓄意性”因素应该被排除。
在许霆接受广州商业银行的提款服务时,ATM机出错,ATM机提供“超额提款服务”,由于“此时”广州商业银行并未对“ATM机的超额提款服务表示异议”,就服务的即时原则而言,广州商业银行是ATM机的“监护人”,广州商业银行应对ATM机默认的提款服务承担事后责任,ATM机的“超额提款服务”应被视为广州商业银行的“赠与行为”。(至于广州商业银行没有在“ATM机超额提款服务的瞬时提出异议”,这应是广州商业银行单方面的“协调性技术问题”,对于服务的注意点,许霆没有义务通知)
至于随后许霆二次接受ATM机的“赠与行为”,理当被视为是广州商业银行的“商业服务行为”。
由于,没有“犯罪的蓄意性”,加之广州商业银行“赠与行为”,许霆案是缺乏犯罪主因的。法理讲求的是“即时原则”,在接受傻瓜式服务的“瞬时”,这是并非强迫服务商意志的。就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而言,许霆充其量只能是被认定为,是接受了广州商业银行“弱智性服务”的混蛋,当然,这完全是站在道德因素这点来立论的。
至此,许霆案应被定性为:许霆无罪,法庭应无罪释放。
(在此案中,ATM机是一个奇异的角色,因ATM机充当了一个“监守自盗”的角色,作为犯罪的主因,广州商业银行是ATM机的“监护者”,对于如此的“监守自盗”,必须承担“事后问责”,广州商业银行的ATM机维护人员不应当被排除在“蓄意盗窃”的嫌疑犯之外。就刑事诉讼而言,法庭应优先监察此案中是否存在“监守自盗者”,当然,许霆案也当暂缓审理。)
1.广州商业银行提供错误性提款服务 2.许霆输错提款数额,因无法退出而被动接受错误性提款服务 3.许霆二次接受错误性提款服务
首先,要明确的是,在此案中,许霆是顾客,广州商业银行是服务提供者,这是服务与“被服务”的关系。案件发生伊始,ATM机出现故障,许霆的银行卡“无法退出”。由此,在ATM机发生错误的“瞬时”,并非是人为破坏因素造成,所以,许霆的“犯罪蓄意性”因素应该被排除。
在许霆接受广州商业银行的提款服务时,ATM机出错,ATM机提供“超额提款服务”,由于“此时”广州商业银行并未对“ATM机的超额提款服务表示异议”,就服务的即时原则而言,广州商业银行是ATM机的“监护人”,广州商业银行应对ATM机默认的提款服务承担事后责任,ATM机的“超额提款服务”应被视为广州商业银行的“赠与行为”。(至于广州商业银行没有在“ATM机超额提款服务的瞬时提出异议”,这应是广州商业银行单方面的“协调性技术问题”,对于服务的注意点,许霆没有义务通知)
至于随后许霆二次接受ATM机的“赠与行为”,理当被视为是广州商业银行的“商业服务行为”。
由于,没有“犯罪的蓄意性”,加之广州商业银行“赠与行为”,许霆案是缺乏犯罪主因的。法理讲求的是“即时原则”,在接受傻瓜式服务的“瞬时”,这是并非强迫服务商意志的。就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而言,许霆充其量只能是被认定为,是接受了广州商业银行“弱智性服务”的混蛋,当然,这完全是站在道德因素这点来立论的。
至此,许霆案应被定性为:许霆无罪,法庭应无罪释放。
(在此案中,ATM机是一个奇异的角色,因ATM机充当了一个“监守自盗”的角色,作为犯罪的主因,广州商业银行是ATM机的“监护者”,对于如此的“监守自盗”,必须承担“事后问责”,广州商业银行的ATM机维护人员不应当被排除在“蓄意盗窃”的嫌疑犯之外。就刑事诉讼而言,法庭应优先监察此案中是否存在“监守自盗者”,当然,许霆案也当暂缓审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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